(2013)皋石民初字第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建美与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76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沙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郑森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