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六安物业分公司与许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六安物业分公司,许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7号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六安物业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可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家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爱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光荣,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六安物业分公司诉被告许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六安物业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六安物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