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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姚志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22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志辉,男,1977年9月15日。2004年3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7日;2004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志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志辉在本市丰台区芳群公寓C座502号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安×联想牌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安×。被告人姚志辉于2013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志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工作说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志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志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志辉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