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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建堂与于亚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堂,于亚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徐建堂���被告于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堂诉被告于亚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于亚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