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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孙国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孙国,邸金祥,张仁义,高金山,秦殿生,XXX,袁志双,高金泉,王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住所地:富锦市向阳路中段。代表人杨旭明,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磊,男,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孙国,男,43岁。被执行人邸金祥,男,38岁。被执行人张仁义,男,57岁。被执行人高金山,男,42岁。被执行人秦殿生,男,50岁。被执行人XXX,男,37岁。被执行人袁志双,男,56岁。被执行人高金泉,男,45岁。被执行人王守礼,男,5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九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李生文代理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