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泸泸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聂华贵、朱春雷、朱小涛申请执行黄清文交通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华贵,朱春雷,朱小涛,黄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聂华贵,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朱春雷,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朱小涛,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黄清文,女,汉族,住泸县嘉明镇。关于聂华贵、朱春雷、朱小涛与黄清文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清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清文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8536.12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