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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黄文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黄文才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市场北路。代表人孟兆海,职务主任。被告黄文才,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黄文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尉清文独任审理,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