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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再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新义与周口市福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音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新义,周口市福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再字39号一审被告周口市福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雪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雷,男,汉族,研究生学历,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原告朱新义,男,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李邦亭,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一审原告朱新义与原一审被告周口市福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音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原由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31日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福音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周民申字第12号裁定书,驳回福音公司的再审申请。福音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豫法立民申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周民再字第57号民事判决,维持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2013年7月22日,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审判程序违法,决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对本案再审,鉴于本案原由商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周民再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指令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长  李廷军审判员  朱献春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