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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工人,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黄县城颛顼大道西关村路口北约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投案证明材料,无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材料,双方私了协议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林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