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马利与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9号原告马利,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帆,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华新。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利诉被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理,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帆、被告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八至十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入职时间:2012年3月1日。工作岗位:顾问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津贴300元、职务津贴、绩效考核工资、业务提成和各类补贴另行参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或依法制定的考核分配方案执行。每月15日将上月的基本工资等存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工资发放:根据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数额如下:2012年5月15日12370元、2012年6月15日11719.59元、2012年7月16日10452元、2012年8月15日12694.81元、2012年9月14日11412.81元。被告于庭审中确认未制作原告的工资表。考勤情况:被告于庭审中认可因原告为高管人员,未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2年9月30日。关于2012年9月份工资:被告称未向原告支付9月工资的理由为,第一、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成立了一家东莞市德诚精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在2012年9月之后再无在被告处上班,不服从公司派遣、不出外勤;第二、原告的工资构成除基本工资、保密津贴外,其他项目都需要原告出外勤培训并按照培训天数来计算,原告在9月没有出外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2012年9月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被告称原告2012年9月未到被告处上班、没有出外勤,并没有证据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12年9月份工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支付数额,2012年4月至8月,原告的平均月工资为11729.8元,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9月工资数额为11729.8元。九、关于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十、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4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被告已付的律师费2932.45元(11729.8÷16000×4000)。十一、原告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5月3日。十二、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9月份工资人民币1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十三、仲裁结果:1、被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利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00元;2、驳回原告马利其它仲裁请求。十四、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9月份工资16000元及其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裁决结果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马利支付2012年9月工资11729.8元;二、被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马利支付原告马利已付的律师费2932.45元;三、驳回原告马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上述债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东(代)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