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周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李国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委托代理人:邓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罗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周伟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原告李国平诉被告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主动提出和解,原告亦愿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对被告周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5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