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昌邑三利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与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人民政府都昌街道办事处岞埠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三利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人民政府都昌街道办事处岞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昌邑三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彩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人民政府都昌街道办事处岞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乃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三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人民政府都昌街道办事处岞埠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昌邑三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朱国华审判员 刘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