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某,职工。原告冯某,职工。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冯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杨彦波审判员 李艳敏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