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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屈新虎诉永济市北郊汽配城福临货运部、申志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新虎,永济市北郊汽配城福临货运部,申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屈新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申请人永济市北郊汽配城福临货运部。被申请人申志国,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申请人屈新虎与被申请人永济市北郊汽配城福临货运部、申志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申志国驾驶的属被申请人永济市北郊汽配城福临货运部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无牌叉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刘水前所有的晋MILX**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现金2000元为该申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申志国驾驶的属被申请人永济市北郊汽配城福临货运部所有的无牌叉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案外人刘水前提供担保的晋MIL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