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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戴碧筠与杜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碧筠,杜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50号原告戴碧筠,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志群,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戴碧筠诉被告杜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碧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志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12月被告因个人经济有困难,于2011年12月1日向我借款50000元,当时被告口头承诺1个月内清还,后我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都无还款。最后被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我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50000元清还给我,但被告至今仍没有清还尚欠的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清还借款50000元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5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清还。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催收无着,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实,故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没有按期清还借款,现原告诉请被告清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吴诗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