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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志华与刘华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华,刘华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胡志华,医生。被申请人刘华阳,农民。申请人胡志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华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胡志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华阳的财产在18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胡志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遵化市平安城镇高家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刘华阳工程款1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申请人及任何人不得支取。申请人胡志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