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976号原告:章某某,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王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章某某诉称:章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于201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争吵,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离婚。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夫妻关系。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对证据的质证和认定:王某某未到庭,无法对章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章某某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上列当事人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和交往就草率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又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务琐事等产生纠纷,婚后不久王某某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章某某因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婚前未经充分了解即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又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却时常因家务琐事等产生纠纷,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之间的矛盾,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王某某因而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诉讼期间,章某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的抗辩,是对章某某诉讼的默认,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明审 判 员 宋维米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