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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与吴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吴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866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凌民街。负责人陈顾兵,支行长。被告吴新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与被告吴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