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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康在强与张三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在强,张三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3784号申请执行人康在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三娃,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本院在执行康在强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三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将案款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