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康在强与张三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在强,张三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3784号申请执行人康在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三娃,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本院在执行康在强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三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将案款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