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