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蔡本跳与缪松玲、林庆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本跳,缪松玲,林庆枢,林洁,何继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蔡本跳。被告:缪松玲。被告:林庆枢。被告:林洁。被告:何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本跳与被告缪松玲、林庆枢、林洁、何继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本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蔡本跳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