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上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宁某某,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立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蔡东莼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某某、被告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于1985年7月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女儿覃某容,1987年生育大儿子覃某茂,1989年生育二儿子覃某桧。由于婚前了解不足,便草率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争吵,无法沟通,且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2000年,被告将原告的左手打伤致骨折。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猛烈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到灵山住院治疗。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证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系夫妻关系;3、灵山县中医医院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病程记录,证明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6月12日(农历五月初五)被被告打伤后入院治疗的情况;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卢某某于2000年,被被告打伤致左手骨折和2013年被被告打伤住院治疗的情况。被告第一次殴打原告后向证人求情,证人原谅了被告。被告第二次殴打原告后派亲人来找证人求情,证人不再原谅被告,由原告卢某某自己作主。之后,被告还打电话到证人家恐吓证人的儿子卢某英。被告辩称,被告是殴打过原告,但被告殴打原告是有理由的,原告要求别人介绍其他男人给原告,并且原告经常参加赌博输了很多钱,还带小孩参加赌博,被告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殴打原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说被告恐吓证人的儿子不是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4虽然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85年3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个月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1985年7月结婚登记。1986年生育女儿覃某容,1987年生育大儿子覃某茂,1989年生育二儿子覃某桧。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且被告时有对原告进行殴打。2000年,被告以原告偷被告私章去借款为由,将原告打伤致左手骨折。2013年6月12日,被告又以原告赌博输钱且还带小孩参加赌博为由,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到灵山中医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原告于2013年7月回娘家居住养伤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一个月后便同居生活,不久之后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生活习惯、性格上的差异,双方难以沟通,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后,虽然原告第一次原谅了被告,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以致被告又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住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上述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开户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37010400005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立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东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