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2013-1552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456号。负责人李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开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145.7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灿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