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左常清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常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816号罪犯左常清,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缴纳人民币六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三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左常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常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