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振江与林士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江,林士岭,郭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799号原告梁振江,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林士岭,男,55岁。被告郭淑珍,女,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江诉被告林士岭、郭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