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程伟祥与安县感恩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祥,安县感恩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奎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程伟祥,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杨远其,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感恩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雍峙村8组。法定代表人:陈其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一隽,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奎荣,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谢子华,安县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祥诉被告安县感恩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6元,减半收取34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