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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魏立权与王镇瑛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权,王镇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魏立权,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镇瑛,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梨榆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榆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