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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479号

朱淑平与连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淑平,连传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朱淑平。

被执行人:连传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淑平与被执行人连传鑫(2013)永民执字第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连传鑫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朱淑平与被执行人父亲连四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洪  军

审判员 焦  桂  香

审判员 樊  明  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国双(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