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朱淑平。
被执行人:连传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淑平与被执行人连传鑫(2013)永民执字第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连传鑫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朱淑平与被执行人父亲连四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洪 军
审判员 焦 桂 香
审判员 樊 明 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国双(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