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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西书、张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西书,张素燕,尤志兵,朱俊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27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文静,职务崔庄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翠平,职务崔庄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朱西书。被告:张素燕。被告:尤志兵。被告:朱俊巧。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西书、张素燕、尤志兵、朱俊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