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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路分社与闫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路分社,闫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文。被执行人:闫伟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负责人:宋佳佳。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路分社与闫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3341号公证书及(2011)西新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路分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伟、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欠款561532.73元、利息123112.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路分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7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