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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望望与陆奕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望,陆奕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陈望望。被告:陆奕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望望与被告陆奕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奕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望望撤回对被告陆奕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陈望望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