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望望与陆奕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望,陆奕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陈望望。被告:陆奕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望望与被告陆奕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奕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望望撤回对被告陆奕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陈望望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