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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本澍与张春雪、樊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本澍,张春雪,樊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高本澍,居民。被告张春雪(曾用名张凤英),农民。被告樊兆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本澍与被告张春雪、樊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本澍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本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本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高本澍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