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本澍与张春雪、樊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本澍,张春雪,樊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高本澍,居民。被告张春雪(曾用名张凤英),农民。被告樊兆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本澍与被告张春雪、樊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本澍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本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本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高本澍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