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王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建平返还原告王立新车棚转让费6500元。驳回原告王立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建平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平已按本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次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