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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黄惠珍诉中山市传承电器有限公司、向奔、付平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珍,中山市传承电器有限公司,向奔,付平晖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黄惠珍。委托代理人黄翠茹、刘剑辉,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传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吉路民乐段。法定代表人向奔。被告向奔。被告付平晖。原告黄惠珍诉被告中山市传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电器公司)、向奔、付平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黄惠珍的委托代理人刘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传承电器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展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被告传承电器公司拖欠力展公司货款1050106元,并约定力展公司将其中8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与三被告就清偿欠款的方式、利息计算、违约责任、提供担保物等事宜分别签订《归还80万元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合同》,被告向奔、付平晖对被告传承电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向奔、付平晖将其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大良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漾琴居19栋13A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作为向原告清偿欠款、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被告传承电器公司自2012年11月起未按约定向原告清偿欠款及利息,并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三被告清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传承电器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0元,2012年11月的利息9600元(按月利息1.2%计算),违约金121360元(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此后按所欠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日止),上述三项合计930960元;2.被告向奔、付平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向奔、付平晖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漾琴居19栋13A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既无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传承电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向奔、付平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诉讼主体资格。2.债权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支票复印件十张,证明被告传承电器公司向案外人力展公司开具10张交通银行支票用以支付货款,金额合共1050106元,因被告传承电器公司银行账户中余额不足,该批支票未能兑现,后于2012年7月17日,案外人力展公司与本案原告、被告传承电器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三方约定由案外人力展公司将其对被告传承电器公司债权中的80万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及被告传承电器公司另行协商还款方式。3.归还80万元协议书原件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传承电器公司就归还80万元相关事宜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传承电器公司需在2014年8月30日前全额归还80万元,被告传承电器公司自2012年8月起每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利息,月息为被告传承电器公司所欠款项的1.2%,并自2013年1月起被告传承电器公司每月向原告偿还本金5万元,若被告传承电器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传承电器公司归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利息自违约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收,被告向奔、付平晖对被告传承电器公司在《归还80万元协议书》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漾琴居19栋13A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00万元。4.见证书原件一份、见证委托书原件一份,谈话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归还80万元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原告及三被告,内容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委托律师对整个合同签订过程进行见证。5.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房地产权共有证复印件一份、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退回),证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漾琴居19栋13A房产权属人为被告向奔、付平晖,该房产于2012年7月23日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三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黄惠珍与传承电器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展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传承电器公司拖欠力展公司货款1050106元,并约定力展公司将其中800000元债权转让给黄惠珍。同日,黄惠珍与传承电器公司、向奔、付平晖签订了《归还80万元协议书》,约定:传承电器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欠款800000元,从2012年8月开始每月29日前支付当月欠款利息(月利率1.2%);从2013年1月开始,每月29日前向黄惠珍归还欠款50000元至欠款付清为止;如果黄惠珍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向黄惠珍支付每月的利息,黄惠珍有权即时提起诉讼,要求传承电器公司归还全部欠款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传承电器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日期向黄惠珍足额归还欠款及支付每月利息,则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黄惠珍支付违约金;向奔、付平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黄惠珍与向奔、付平晖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向奔、付平晖以其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漾琴居19栋13A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为传承电器公司欠黄惠珍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签订上述合同后,向奔、付平晖与黄惠珍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他项权利人是黄惠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是1000000元。传承电器公司只支付了2012年8、9、10月的利息(每月利息9600元),自2012年11月起未按约定向黄惠珍清偿欠款的利息。黄惠珍经追收无果,遂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黄惠珍曾提出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后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该请求。另查明,向奔、付平晖将涉案房产抵押给黄惠珍前已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黄惠珍对该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先于其抵押权并无异议。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传承电器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传承电器公司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负归还全部欠款800000元及支付2012年11月利息9600元的义务。原告该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传承电器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奔、付平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债务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向奔、付平晖以其所有的涉案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指出的是其抵押权后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且以1000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传承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惠珍归还欠款800000元,支付2012年11月的利息9600元及2012年12月1日起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向奔、付平晖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黄惠珍对以被告付平晖、向奔名义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漾琴居19栋13A房产(房地产权证号:52719**,1205203)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顺序后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且以1000000元为限)。本案受理费13109.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逵代理审判员  宁瑞红人民陪审员  欧阳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