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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永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韩建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方,张东坡,郑聚兵,郑英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永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韩建方(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爱国,男,生于1955年3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坡,农民。被执行人郑聚兵,农民。被执行人郑英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芳与被执行人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建芳案款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