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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新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