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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丽新欠缴物业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兆顺,该公司项目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丽新,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丽新欠缴物业费纠纷(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将被执行人陈丽新账户存款1183元划至本院,此间被执行人陈丽以不欠缴物业费,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8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丽新再审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