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戴春萍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15号原告戴春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区长。委托代理人陈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英,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春萍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审判,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萍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春萍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杨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