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陈某诉被告杨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陈某,杨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662号原告苏某。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陈某诉被告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陈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苏某、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