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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530-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邓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9/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3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一段85号。法定代表人王碧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柳,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洪家洲社区1组52号。身份号码43012219770814402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邓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邓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柳的存款、收入244268.1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邓柳的价值244268.1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