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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秀楷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79号罪犯杨秀楷,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以(2006)淮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秀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秀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秀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