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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代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代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