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芝商初字第123号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徐蓬营、张秀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徐蓬营,张秀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123号

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壹通国际****室。

负责人:孔凡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松升、于志波,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蓬营,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张秀莲,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徐蓬营、被告张秀莲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元及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海涛

审 判 员  顾 磊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