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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陈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陈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318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吕小昌。委托代理人:马祥,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陈炜,女,1989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陈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炜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