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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姜亚美与陈建国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姜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XX,男,汉族。原告姜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军、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XX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06年4月按风俗举办婚礼,2006年8月28日生一子取名陈X,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因与被告恋爱结婚时年龄偏小,双方性格不和在婚后生活中渐渐呈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不正常相处,即规劝被告改正,被告不但不改,反而殴打原告。2013年1月起夫妻间已互不履行义务,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X随原告生活,被告按规定给付抚养费。被告陈XX辩称,原告说我跟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不成立,其他没有什么说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恋爱,于2006年阴历4月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8月28日生一子取名陈X,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度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是否存在和好可能。综观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系自主合法婚姻关系,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碍难采信,希望原被告双方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遇事多作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处理好存在的矛盾,夫妻间增进信任,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姜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