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新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新海、刘雪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军,刘新海,刘雪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新军,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王屯行政村张屯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4********。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新海,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王屯行政村张屯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雪岭,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5********。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作良,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新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新海、刘雪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砀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新海、刘雪岭一审起诉称:刘新海与刘新军系兄弟关系。其母邵素英的承包地1.65亩分别由刘新海与刘新军耕种0.825亩。2013年4月17日夜,刘新军将刘新海、刘雪岭在该土地上栽种的西瓜秧拔掉,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要求刘新军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刘新军一审辩称:毁坏刘新海、刘雪岭的西瓜苗是事实,但刘新海、刘雪岭没有支付母亲邵素英的赡养费,母亲生气让刘新军拔掉刘新海、刘雪岭的瓜苗,刘新海耕种的0.825亩土地是刘新军的承包地,刘新军不同意赔偿刘新海、刘雪岭的损失4000元。一审法院查明:刘新海与刘新军系兄弟关系。其母邵素英的承包地1.65亩,分别由刘新海与刘新军耕种0.825亩。2013年1月刘新军与刘新海曾因该承包地发生纠纷。2013年4月17日夜,刘新军将刘新海与刘雪岭在该土地上栽种的西瓜秧拔掉,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的0.8亩“京研”牌华欣-007西瓜秧经济损失4000元。刘新海、刘雪岭要求赔偿未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新军与刘新海虽因承包地发生纠纷,但刘新军应冷静对待,以合法方式解决,刘新军毁损刘新海、刘雪岭的西瓜秧,对刘新海、刘雪岭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刘新军辩称“是其母亲让其毁坏刘新海、刘雪岭西瓜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刘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新海、刘雪岭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新军负担。刘新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刘新军毁损刘新海的西瓜秧所在的耕地是刘新军管理使用的,况且在此之前刘新军种的棉花和小麦均被刘新海犁毁。因此一审判决刘新军赔偿刘新海、刘雪岭4000元不合法,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刘新海、刘雪岭答辩称:刘新海、刘雪岭栽种西瓜的土地已由刘新海、刘雪岭耕种十五、六年了,与刘新军没有关系,刘新军毁坏刘新海、刘雪岭的西瓜秧苗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请求维持原判。刘新海、刘雪岭、刘新军二审举证的证据与一审一致,相对方质证意见如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刘新军是否应赔偿刘新海、刘雪岭的损失。刘新军与刘新海、刘雪岭因土地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擅自毁坏刘新海、刘雪岭裁种的西瓜秧苗的行为错误,因此给刘新海、刘雪岭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刘新军以此土地是其耕种使用以及在此之前刘新海毁坏其棉花和小麦,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新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新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