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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程良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旬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袁某某,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良广,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袁某某申请不公开审理本案,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登产和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2日生育女儿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10月被告外出务工,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打电话、发短信辱骂原告。农历2013年8月14日被告打伤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1、要求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程某乙,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并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婚前财产有:洗衣机、冰箱、高组合柜子、桌子、四把小椅子、一套凉椅和四床被子;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三间两层半房屋和共同债务40000元)。被告程某某辩称,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2日生育女儿程某乙。2011年10月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因猜忌原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夫妻产生矛盾。农历2013年8月14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告递交的结婚证、短信息照片影印件、村卫生室处方笺及证人袁刚学、张燕和袁昌英的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女儿程杏儿。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正常的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在一起生活多年的感情,互相尊重,诚信相待,共同为孩子着想,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某和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洋富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胡顺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