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申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李某五与被申请人韩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李某五,韩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申字第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三。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五。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李某五因与被申请人韩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887号及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李某五申请再审称,1、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合议庭成员没有到庭参加审理,也未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另外申请人在二审庭审时递交要求通知证人出庭或调查询问证人的书面申请,二审合议庭未答复申请人,也未调查证人,程序违法。2、李某某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中已确认诉争房屋涉及家庭共同财产,故位于任家庄35号属于申请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3、韩某某在内黄县有房屋5间、责任田2亩,并有一儿一女,经济条件相当好,韩某某与李某某的经济一直是独立的,韩某某的生活并不是无着落。4、关于李某某的养老保险金,李某某从1997年至2009年与韩某某离婚,一直是下岗失业,尚未退休,也没有养老保险金,故韩某某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法院不应支持。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李某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