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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邢虾想与张亚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虾想,张亚敏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邢虾想,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敏,女,1989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虾想与被告张亚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虾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虾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虾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虾想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