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邢虾想与张亚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虾想,张亚敏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邢虾想,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敏,女,1989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虾想与被告张亚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虾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虾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虾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虾想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