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曾维斌诉康良君、谭云霞、袁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曾维斌,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康良君,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谭云霞,女,1977年9月9日出生。系被告康良君之妻。被告袁仕斌,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维斌与被告康良君、谭云霞、袁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斌撤回对被告康良君、谭云霞、袁仕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曾维斌承担。审判员 张善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