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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曾维斌诉康良君、谭云霞、袁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曾维斌,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康良君,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谭云霞,女,1977年9月9日出生。系被告康良君之妻。被告袁仕斌,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维斌与被告康良君、谭云霞、袁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斌撤回对被告康良君、谭云霞、袁仕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曾维斌承担。审判员  张善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